什麼是手術?
在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處理的保險理賠爭議中,「手術認定」經常是名列前茅的爭議類型。
至於「手術」的定義,無論在醫療法或金管會的各種保險單示範條款中,都付之闕如。
那麼,在發生爭議的時候,應該要如何來認定「手術」是否能夠獲得醫療保險的理賠呢?
健保對手術的定義
健保給付項目或許會是我們最先聯想到的參考標準。
健保對「手術」的定義,明列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2部第2章第7節。
不過,像「雙J導尿管置入術」、「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」、「腎臟腫瘤冷凍治療」這類醫療行為,卻被歸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2部第2章第6節的「治療處置」中,而不屬於健保的「手術」。
問題在於,健保給付項目是否可以直接拿來當作一般醫療保險的理賠標準呢?
以健保為理賠標準的前提是:保險契約有明定
關於醫療手術是否可以獲得保險理賠,首要之務看清楚雙方簽訂的保險契約條款內容。
舉例而言,當保險契約已經明確約定:「本契約所稱手術,係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2部第2章第7節列舉之手術。」
這時候,保險公司主張以健保給付項目作為理賠標準,就有其正當性。
未明定以健保為理賠標準時:依醫師專業認定
在保險契約沒有明定以健保給付項目為理賠標準的狀況下,應探求保險契約之本質及機能,依誠實信用原則,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。
由於健保是因為受限於預算額度及經費分配考量,而將施行難易程度不同的醫療行為區分為「手術」或「治療處置」。
如果保險公司當初精算保險費時,並沒有列入健保給付項目來限縮「手術」範圍,就不能在收取了高額保險費後,等到要理賠的時候才又回過頭來以健保限縮「手術」範圍。
此時,理賠與否應按個別醫療行為是否具備「手術」性質而定,並以醫師和醫院的專業認定為準。
參考資料
保險法第54條第2項
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保險小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保險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